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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 质量诚信分分值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8|来源: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专栏: 信易+_信易D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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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经营行为,融合互联网平台预约车服务,与互联网出行平台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联动机制,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互联网出行平台和巡游营运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诚信分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应当遵守本法。

本细则所称的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已注册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细则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违反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至20分。扣至0分为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诚信(信誉)分考核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五)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与互联网出行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影响准入资格、线上等级、线上订单派单资格,具体情况以行业协会与各大互联网出行平台协商为准。

第七条 质量诚信分考核指标包括:

(一)遵守法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

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

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

诉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扣分,并在互联网出行平台限制派单:

(一)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并在主流平台限制派单30天及以上,情节严重则暂停从业资格注册,纳入失信名单,出租车行业、互联网出行平台全线产品封禁;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3、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9、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首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10、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11、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12、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

(二)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属实扣10分,有责扣5分,并通知互联网出行平台限制派单5-10天;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

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上相关记录

的;

3、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5、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属实扣5分,有责扣2.5分,并在主流平台限制派单3-5天;

1、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2、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3、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4、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6、在营业站区末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7、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8、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四)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属实扣3分,有责扣1.5分,并在主流平台限制派单2-3天;

1、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3、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4、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5、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6、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7、使用服务忌语的。

(五)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并在主流平台限制派单1天;

1、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六)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况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1、营运过程中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七)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1、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2、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3、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况之一的,加1分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负责审核和处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扣分和奖励分审核工作,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服务质量投诉调查、处理一般服务质量违章和违规行为,根据以上扣分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在每个星期四将违规违章驾驶员列表通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各车属单位,并同时通报合作的互联网出行平台进行限制线上订单、降低等级、取消资格等相应措施;

第十条 被投诉的驾驶员在事实认定扣2分以下的,在协会组织下停班学习1天,并进行提升服务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予上岗;被投诉的驾驶员在事实认定扣3分—5分的,在协会组织下停班学习2天,并进行提升服务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予上岗;纳入失信名单的驾驶员,互联网出行平台将不再接纳。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分数、考核等级实时变动,12月31日形成驾驶员年度考核分数和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诚信分0分的,应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班证明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一个考核周期内,连续两次诚信分扣至0分,取消从业资格注册。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信誉档案上标注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在本次驾驶员质量诚信分考核周期内,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行业协会应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服务质量诚信分制定、修改、完善及负责与互联网出行平台建立联动机制,根据行业情况实时调整。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评分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限制派单30天及以上)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1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有责扣5分,属实扣10分)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有责扣5分,属实扣10分)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5-5分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有责扣2.5分,属实扣5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5-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使用服务忌语的。(有责扣1.5分,属实扣3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1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加10分。获协会、市、省、国家级别评选表彰的加3、5、10、15分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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