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山是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创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市民文明素养得到较大的提高,具备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条件。《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局将按照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要求,并结合《条例》相关规定,持续开展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等诚信文化和诚信建设方面的宣传活动,积极鼓励市民参与 “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共建文明、诚信、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