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了电池、充电器产品标准监督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019人次,检查电池、充电器类产品经营主体1818家次,查处各类电池产品质量安全案件8宗,罚没款3.7594万元。
行动中,市镇(街道)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家用电器等各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生产经营者开展摸排检查,重点打击无照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电池、充电器产品等违法行为,并通过集中部署、类案查办指导、执法实务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典型案例:
出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池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所检“放电、过充电”项目不符合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池
经查,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动力蓄电池组117组,售出87组,货值共计22660元,违法所得2317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