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古镇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农贸中心市场的某海鲜档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砝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对海鲜档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测试时,发现该电子秤按称的单价1-7按键时,电子秤的计重数据发生变化,该秤处于作弊状态,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有关计量器具予以扣押,并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的计量秤进行检验,经检测鉴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中旬至2023年8月2日期间,在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农贸中心市场的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进行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标准的规定,将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如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需注意,在经营过程中如需使用计量器具的,要使用有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并在规定的鉴定周期内进行检定。一经检定不合格,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为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诚信守法经营,远离欺诈。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妥善保留消费凭证,以便有效维权,当合法权益受损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