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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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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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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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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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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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彭海兵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对检验报告(No:132*****24003)的结果没有异议;承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LED吸顶灯(规格型号:ADL-YS-058)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不合格LED吸顶灯(规格型号:ADL-YS-058)共75个,成本价12元/个,销售价15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货存,按其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1125元及违法所得225元,我单位予以认可。2023年5月24日上述不合格LED吸顶灯(规格型号:ADL-YS-058)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No:132*****24003),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0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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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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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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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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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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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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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玮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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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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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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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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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T34Y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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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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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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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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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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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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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02********0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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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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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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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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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225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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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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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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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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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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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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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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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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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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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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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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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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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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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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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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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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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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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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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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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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