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8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 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 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 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 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5 年 2 月 5 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 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涌尾市场 A2 号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发现当事人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名称为: “ACS-30-A 型”、“千红?QIAN HONG”字样信息的电子计价秤 无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标志,无法提供相关检定合格证明。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 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 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 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 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 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刘淑君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CRH2GL5K
法定代表人: 肖大军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32326********579X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罚款金额(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2
公示截止期: 2028-04-22
处罚机关: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数据上传时间: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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