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审核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5日,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岐山小组地段进行勘测,现场发现广东永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下,在该地段修建一条施工便道,存在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397公顷(折合3.60亩),该处地类为乔木林地和其它宜林地,森林类别分别为省级公益林和一般商品林,林种分别为水土保持和一般用材林,综上,当事人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其他-见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永芯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4W3U3Y92
法定代表人: 罗飞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52526********1419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174号 名称:广东永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3U3Y92 法定代表人:罗*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3号44卡之一 2024年06月0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980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广东永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超审核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建筑业(建筑劳务分包、土方施工工程)等经营范围,你单位作为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项目的分包单位,于2023年10月开始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岐山小组地段进行施工作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情况下毁坏林木,涉及林地面积0.2397公顷(折合3.60亩),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超审核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另,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3〕4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你单位对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岐山小组地段的工程项目所毁坏的林地进行整改,后,我单位委托广州誉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林地复绿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4年4月8日制作《中山市2023年森林督查(4季度)140图斑违法林地复绿情况调查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现场调查,该地块内立地条件符合林业生产条件,并已完成复绿措施。复绿工程符合相关造林标准和规范要求,成活率达98%以上,符合林地复绿验收的相关要求,林地恢复情况良好,达到了复绿标准。”。据此,认定你单位对上述使用林地过程中所毁坏林地已全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完成复绿措施,达到复绿、验收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粤)〔2021〕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3〕451号)、《中山市2023年森林督查(4季度)140号图斑超审核审批范围使用林地》、《中山市2023年森林督查(4季度)140号图斑违法林地复绿情况调查报告》、《中山东环项目横门西互通路基临时便道填筑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LCD01ZSDHC(N)-2023-D-0002)、《信用中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对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岐山小组地段擅自毁坏林地面积0.2397公顷(折合3.60亩)已自行全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已完成了复绿措施,复绿工程符合相关造林标准和规范要求,成活率达98%以上,符合林地复绿验收的相关要求,林地恢复情况良好,达到了验收标准。经查,你单位之前并未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查获,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第1点“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在信用中国、执法两平台核对,你单位在此次之前并未有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对毁坏的林地进行复绿措施,经验收符合标准,满足《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30
公示截止期: 2027-07-30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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