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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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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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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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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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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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根据举报投诉信的线索,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富横西路16号第12栋1层B卡之一的中山市横栏镇高东潭茂辉商场(招牌名称:华盛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负责人有事外出,现场由该商场店长杨境锋配合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等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销售货架上发现有投诉者投诉的尖叫海盐柚子味24瓶(品名:尖叫等渗运动饮料海盐柚子味),净含量:55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条形码:6921168596140,现场予以扣押,发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横栏市监扣字〔2024]5006),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市监责字〔2024]5009号)。根据投诉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4年5月1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高东潭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承认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其交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尖叫海盐柚子味(“品名:尖叫等渗运动饮料海盐柚子味”,净含量:55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8瓶。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及2023年11月3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农源粮油商行购进45瓶尖叫海盐柚子味(“品名:尖叫等渗运动饮料海盐柚子味”,净含量:55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用于销售,进货价3.47元/瓶,销售价4.5元/瓶。自2024年1月19日起,上述尖叫海盐柚子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尖叫海盐柚子味8瓶,剩余24瓶,获得违法所得36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单位立案查处,2024年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 8-01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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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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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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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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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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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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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高东潭茂辉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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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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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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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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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7EW4P8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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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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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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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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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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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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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22********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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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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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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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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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圆整(¥36);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尖叫海盐柚子味2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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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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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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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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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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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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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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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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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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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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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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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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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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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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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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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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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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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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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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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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