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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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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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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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粤T56492车辆超限超载配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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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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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粤T56492)装配载一车泥土,从其承包工程场所中山市翠亨新区天弓智慧城建筑工地准备运输至中山市翠亨新区华润建筑工地,运输过程中,经交通警察依法对该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涉嫌超限超载配货。司机潘*(身份证:450922********2058)驾驶车辆至G228开发区超限检测点配合检查,(粤T5649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整备质量是:155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总质量为:31000KG,经中山市开发区超限检测点检测(检测单号:202302150046)检测,数据所示,粤T56492、车辆轴数:4轴、货物名称:泥、实测总重51.07吨、超限标准31吨、超载20.07吨、超限率64.74%,粤T56492车辆存在超限超载配货行为,对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责〔2023﹞02200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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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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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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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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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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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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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融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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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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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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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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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5EKK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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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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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贻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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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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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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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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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29********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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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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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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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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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191 号
名称:中山市融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EKK687
法定代表人:张*阳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第二工业区南合路 **号二楼之一
本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23 日对中山市融臻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为粤 T56492 车辆超限超载配货行为
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安排员工潘*驾驶重型自卸
货车(粤 T56492)从其承包工程场所中山市翠亨新区天弓智慧
城建筑工地运输一车泥土至中山市翠亨新区华润建筑工地,于
G228 中山开发区超限检测点检测,车辆轴数为 4 轴,车货总重
为 50.57 吨 , 核 定 总 质 量 为 31 吨 , 超 载 19.57 吨 , 超 限
率:63.13%,你单位存在为四轴货车(车牌号:粤 T56492)超限
超载配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工程项目证明、称重和卸载单
(NO:0006349)复印件、中山开发区超限检测点检测单(检
测单号:202302150046)复印件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
(中翠建责〔2023 022002 ﹞022002 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
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
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
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0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14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
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适用《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
路运政 2021 版)第四十项“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
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裁量标准:
一年内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一年内第二
次被查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的规定,经查,本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对你单位发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
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85 号)属一
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你单位此次为重型自卸货车(粤 T56492)
超限超载配货属于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确定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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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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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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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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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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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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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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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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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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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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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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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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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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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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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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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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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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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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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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