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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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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8-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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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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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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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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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刘洋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确认2026年7月31日现场检查的情况;其承认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其承认谭明风、付支龙未办理健康证;其交代现在谭明风、付支龙已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经核查,2026年7月31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墙身及地面有油污、存放杂物现象等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问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31日被查获。另查明,谭明风、付支龙于2026年8月1日已取得有效的健康证。2026年8月5日,当事人供述已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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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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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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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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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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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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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简米自助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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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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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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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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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EQCLQF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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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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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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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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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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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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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2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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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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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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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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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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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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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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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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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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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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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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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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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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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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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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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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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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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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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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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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