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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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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56〕A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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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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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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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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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中山市小榄镇乐丰南路72号是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03年3月开始占用上述地段的土地实施建设,于2006年3月完工,现已建成多栋星棚结构建筑物,作工业项目用途。经实地测量,当事人占用土地面积为61866.03平方米(折合92.799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58117.45平方米、非耕地及非可调整的农用地3748.58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情况,上述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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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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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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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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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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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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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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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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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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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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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N2442000574464760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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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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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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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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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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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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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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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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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陆仟壹佰肆拾陆圆壹角(¥656146.10);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1866.03平方米土地;
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48.58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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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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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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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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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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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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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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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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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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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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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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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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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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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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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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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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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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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59895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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