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3〕5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7日,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思邈路11号1栋厂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当事人的主要产生废气的生产设备是一台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一台15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当事人在使用上述2台机器进行生产产品时会产生废气,大气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使用zr-3260D型延期分析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发现二氧化硫轻微超标。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类别: 其他-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中能热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068510736P
法定代表人: 刘建豪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623********4719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3〕554号 名称:中山市中能热能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510736P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思邈路11号1栋厂房 2023年12月0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569项规定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中能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5月29日取得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中山市华南现代中医药城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南府)环建表[2014]0018号),于2023年1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2000068510736P001V)。2023年9月27日,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思邈路11号1栋厂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你单位的主要产生废气的生产设备是一台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一台15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你单位在使用上述2台机器进行生产产品时会产生废气,大气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使用zr-3260D型延期分析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发现二氧化硫轻微超标。随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废气采样检测。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A2230490336117C)显示:样品类型:锅炉废气;采样点名称:FQ-14902废气处理后采样口;排气筒高度:42m;功率:15.00t/h;燃料:生物质;检测结果:一氧化碳:排放浓度mg/m3:结果:554mg/m3;排污许可证限值:200mg/m3;结果判定:不达标。《排污许可证》限值是依据《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制定,你单位排放的一氧化碳(554mg/m3)已超过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标准的2.77倍。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A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单位排放的“一氧化碳”大气污染物不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且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23〕82号)的规定,按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中山市中能热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的复函》载明,你单位从业人员为9人,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综上,你单位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中适用观察期的情形,对此,2023年11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粤中南朗观察责改字〔202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于11月28日前完成整改,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23年11月20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中山市中能热能有限公司关于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整改说明》,说明因锅炉主体及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排烟管道有轻微破损及风机运行效果欠佳,导致排放废气(一氧化碳)超标,你单位立行立改,上述问题已修复,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再次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东莞市华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JC20231116007)显示,采样位置:锅炉废气排放口2#(FQ-14902);额定容量(t/h):15;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排气筒高度(m):42;检测结果:检测项目:CO(一氧化碳);折算浓度(mg/m3):49;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0;达标情况:达标。2023年11月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上述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据此,认定你单位已在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230490336117C)、东莞市华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JC2023111600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2000068510736P001V)、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中山市华南现代中医药城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南府)环建表[2014]0018号)、《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粤中南朗观察责改字〔2023〕1号)、《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责改复查字〔2023〕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中适用观察期的情形,按照《中山市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适用情形第(一)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满足以下情形的:1.超量30%以下;2.B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下或3种以内(含3种)因子超标的;3.A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规定,你单位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单位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符合运用《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中适用观察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9
公示截止期: 2027-01-19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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