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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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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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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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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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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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温水荣进行询问调查,承认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被举报商品的销售情况。其交代在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期间当事人销售被举报商品0个。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起,在其开设在“阿里巴巴”平台的“中山市横栏镇雨景灯饰厂”网店的产品页面发布过“太阳能灯串LED大圆球彩灯串露营灯串G50球泡氛围天幕阳台防水彩灯”的商品页面上发布“寿命30000,防护等级ip44,IP67室外防水,IP44防水灯珠”的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在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期间共销售0个被举报商品。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0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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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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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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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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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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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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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雨景灯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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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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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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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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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4NE1K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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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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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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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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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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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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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82********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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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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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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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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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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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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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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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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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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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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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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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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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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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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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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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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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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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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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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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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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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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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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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