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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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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行罚字〔2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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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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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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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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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洪奇沥水道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围雁企二队暗窦上游堤段(桩号:K2+300-K2+600)堤外河滩地建设临时设施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曾于2025年12月3日经本局批准同意继续使用在上述河滩地建设的海砂淡化场临时设施,使用期至2026年3月23日,批复文件为《关于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海砂淡化场继续使用临时设施的批复》(中水审复〔2025〕335号)。行政许可期限到期后,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延期手续且不恢复上述河滩地原状。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向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6〕225号),责令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5月24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截至2026年5月27日,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不恢复上述河滩地原状。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7日进行现场勘验,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述位置建设有9条输送带、2套筛砂设备和1间控制室,上述临时设施的总占地面积合计为1388.5平方米。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6日向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6〕9号),责令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在洪奇沥水道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围雁企二队暗窦上游堤段(桩号:K2+300-K2+600)堤外河滩地建设的临时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并处罚款。对此,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向本局提交《整改延期申请书》。经研究,本局原则上同意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将整改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7日进行现场勘验,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已拆除两条输送带,上述位置现建设有7条输送带、2套筛砂设备和1间控制室。其中,输送带1#为钢结构,长度约为20米,宽度约为1.2米,占地面积约为24平方米;输送带2#为钢结构,长度约为30米,宽度约为1.2米,占地面积约为36平方米;输送带3#为钢结构,长度约为30米,宽度约为1.2米,占地面积约为36平方米;输送带4#为钢结构,长度约为30米,宽度约为1.2米,占地面积约为36平方米;输送带5#为钢结构,长度约为35米,宽度约为1.2米,占地面积约为42平方米;输送带6#为钢结构,长度约为40米,宽度约为1.2米,占地面积约为48平方米;输送带7#为钢结构,长度约为55米,宽度约为1米,占地面积约为55平方米;筛砂设备1#为钢结构,长度约为25米,宽度约为8米,占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筛砂设备2#为钢结构,五条边的长度分别为15米、30米、30米、15米和21米,占地面积约为787.5平方米;控制室为钢结构,长度约为5米,宽度约为2米,占地面积约为10平方米;上述临时设施的总占地面积合计为127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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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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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结合《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量化标准》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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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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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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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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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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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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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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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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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0553625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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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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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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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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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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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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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26********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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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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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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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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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中山市合创兴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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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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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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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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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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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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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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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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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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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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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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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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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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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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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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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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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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