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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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东区罚字[202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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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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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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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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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经核准取得许可,从事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经营。期间,为宣传经营的产品,在经营场所现场悬挂“鳄鱼历史价值 鳄鱼是迄今发现活着的最早和最原始的动物之一......唐朝时期 唐朝唐宪宗最喜爱喝龙膏酒(鳄鱼酒),他将鳄鱼酒视为酒中上品,据传此酒具有补气血、壮筋骨之效......明朝时期 粤东重镇惠州府卜氏家声显赫,太祖婆患气喘病多年,子孙遍寻良医,未果。最后在一家中寻得古方,用鳄鱼的肉结合中药材一起烹饪,可以治其病,还能延年益寿。卜氏子孙在南洋寻得鳄鱼肉,带回去熬制给老人喝下,不过数月,太祖婆的病已然痊愈,并活至百岁仍然容光焕发。清朝时期 乾隆皇帝举办千叟宴,将百岁老人请来宫中一聚,千叟宴的主题是养生长寿,和珅查阅医书,将鳄鱼肉做成的汤作为千叟宴的压轴菜,他的名称叫做帝王养生汤。”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内容,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于2025年3月26日被本机关(单位)查获,应予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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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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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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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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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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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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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鳄之珍贸易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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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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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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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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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A4J6HY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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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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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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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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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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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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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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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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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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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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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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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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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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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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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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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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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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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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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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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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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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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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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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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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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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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850188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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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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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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