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新亚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侧发光三防吸顶灯36W”的吸顶灯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承认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的上述吸顶灯,并在产品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CCC等质量标志的情况;交代当事人于2023年2月生产该涉案“侧发光三防吸顶灯36W”的吸顶灯共120盏,生产成本33元/盏;通过网店销售了6盏,销售价为42.8元/盏至42.9元/盏不等,实际销售额256.9元;通过线下销售了75盏,销售价格40元/盏,销售额3000元;上述吸顶灯总成本为3960元,合共销售额为3256.9元。销售剩余39盏库存,计划线下销售,销售价为40元/盏。 本单位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4-447号),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5月1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新亚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当事人解析提出陈述申辩后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配合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灯具“侧发光三防吸顶灯36W”实际生产共45盏,通过网店销售6盏,其中一盏已退款退货自行销毁处理,剩余39盏已被依法暂扣,另外75盏并非上述型号,2024年6月6日的询问记录因法人对该业务不太清楚,所以记错。 经核查,当事人冒用3C认证标志标识及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生产名为“侧发光三防吸顶灯36W”的吸顶灯共45盏,生产成本33元/盏,生产总成本1485元,通过网店销售6盏,销售价42.8-42.9元/盏,其中一盏已退款退货自行销毁处理,实际销售额214元,剩余39盏计划通过线下销售,线下销售标价为40元/盏,已被依法暂扣。按其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1816.9元及违法所得49元,我单位予以认可。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10日被查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新贺光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7J6XKL91
法定代表人: 许新亚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372928********0538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一、罚款2725.35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49元; 三、没收“36W侧发光三防吸顶灯”39盏。
罚款金额(万元): 0.2725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5
公示截止期: 2028-07-25
处罚机关: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62P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62P
数据上传时间: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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