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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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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区执应急(罚)字〔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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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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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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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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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向我单位移交有关“中山市东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的案件资料,案件资料显示:2026年8月5日上午,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东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在该公司厂区内发现一作业人员正在开展动火危险作业。经了解,中山市东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龙祥建设有限公司开展厂区围栏加固项目,动火作业人员叶锐华系广东龙祥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中山市东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动火安全作业票,经核查,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该公司提供的动火安全作业票未有效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政威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2026年8月5日,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政威进行询问并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2026年8月10日,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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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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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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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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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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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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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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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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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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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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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7649261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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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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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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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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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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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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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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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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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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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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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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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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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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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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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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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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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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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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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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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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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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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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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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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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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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