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1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
违法事实:
|
中山市子庄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子庄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7L0HQ78W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超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0883********3237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圆整(¥1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6
|
公示截止期:
|
2027-03-26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54w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54w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4-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