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3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4年03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西冲中路市场西街3号首层第一卡中山市横栏镇西冲良真日杂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一批未配置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第5.3.1.9款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燃气灶进行扣押,详见《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横栏镇市监扣字[2024]4001号》。2024年4月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赖良真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承认当事人销售真火力牌燃气灶、冠利牌燃气灶、红宝电器牌燃气灶均未配置熄火保护装置的违法事,是去年通过经销商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进的,真火力牌燃气灶共购进3台,进货价35元/台,销售价45元/台、冠利牌燃气灶共购进3台,进货价80元/台,销售价90元/ 台、红宝电器牌燃气灶共购进3台,进货价30元/台,销售价40元/ 台,其交代上述燃气灶均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未配置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货值为525元,我单位予以认可。经核查,当事人通过经销商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进真火力牌燃气灶共购进3台、冠利牌燃气灶共购进3台、红宝电器牌燃气灶共购进3台,上述燃气灶均未配置熄火保护装,上述燃气灶货值525,至被查获之日止,上述燃气灶尚未有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6日被我单位查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西冲良真日杂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XF3E546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赖良真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0527********4612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圆整(¥1050)、没收真火力牌燃气灶3台、冠利牌燃气灶3台、红宝电器牌燃气灶3台。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02
|
公示截止期:
|
2027-07-02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4-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