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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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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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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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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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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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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27号三幢四楼之一的中山市豪点照明电器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1,该单位的投资人在现场配合执法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接受检查。2,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25-JC00509).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4,根据违法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灯具。
2026年1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对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I25-JC00509)的结果没有异议;承认被检测的不合格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12W/FXCB-4)是当事人生产用以销售的;交代当事人共生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25-JC00509)涉及的格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12W/FXCB-4)14盏,生产成本8元/盏,销售标价为8.8元/盏,其中无偿提供3盏上述灯具给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所生产的上述灯具未实际对外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14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25-JC00509)涉及的格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12W/FXCB-4),无对外,没有存货,总生产成本112元,销售标价共计123.2元。按其销售标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123.2元,我单位予以认可。
2025年12月8日上述涉案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12W/FXCB-4)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25-JC00509),检验结论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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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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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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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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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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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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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豪点照明电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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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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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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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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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4X3LTX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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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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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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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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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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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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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2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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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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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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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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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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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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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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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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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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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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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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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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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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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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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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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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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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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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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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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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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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