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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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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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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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刑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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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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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7日,中山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依法对中山市维卡博灯饰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家欢出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办公室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涉案产品及销售单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家欢陈述该公司产品通过淘宝购物平合上的名称为 “韩高旗舰店”网店进行网上销售,“韩高旗舰店”网店系其公司中山市维卡博灯饰有限公司开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灯具为其公司销售。当事人提供被举报的产品的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171*****4574)配合检查,涉案产品(型号HGX202203功率43W)与当事人提供的3C 认证证书产品型号无法对应一致,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
2023年8月31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家欢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承认投诉人购买的吸顶灯是当事人销售的;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投诉人购买的吸顶灯(型号HGX202203功率43W)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交代当事人经中山市诺驰照明电器厂购进66件吸顶灯用于销售,进货价168元/件,销售价218元/件,全部销售完毕。我单位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筒灯货值14388元,获得利润3300元。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开始在淘宝平台上的“韩高旗舰店”网店销售“吸顶灯(型号HGX202203功率 43W)”,上述吸顶灯进购价168元/件,销售价218元/件,共销售66件,货值14388元,获取利润3300元。当事人提供的3C认证证书产品型号无法与涉案产品吸顶灯(型号HGX202203功率 43W)对应一致,及不能提供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17日被我单位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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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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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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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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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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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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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维卡博灯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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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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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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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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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08124452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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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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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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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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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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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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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22********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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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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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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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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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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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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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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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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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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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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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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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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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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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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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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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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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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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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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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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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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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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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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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