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南朗执免罚字〔2023〕1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2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工业区的经营场所售卖的“姜”(进货日期:2022年11月21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此线索,2022年12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未见上述批次的“姜”,当事人称上述批次“姜”已于2022年11月22日售完,其现场能出示上述批次“姜”的购进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上述批次“姜”的《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785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21602号),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当事人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罚类别:
|
其他-免予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南朗镇正强记住家菜馆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068477067L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黄丹珍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1722********0100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免罚字〔2023〕146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正强记住家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477067L
负责人:黄丹珍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工业区
本单位于2023年01月30日对中山市南朗镇正强记住家菜馆(以下简称“你单位”)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6年3月18日你单位完成注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外层001卡,经营范围为零售:水果。2018年2月13日,你单位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2月12日。2022年11月21日,你单位以125元/件的进货价向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的中山市南朗镇洪发菜档购进1件(28斤)“姜”于上述经营场所出售,销售价格为12元/斤,共销售了22斤。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你单位经营的“姜”属于食用农产品。2022年11月2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现场抽样6斤上述“姜”进行检测,2022年1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7851)显示: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785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21602号),你单位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你单位经营售卖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姜”食品的行为属于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你单位能够提供上述“姜”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7851)、《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21602号)、《整改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免予行政处罚及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能够出示上述“姜”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你单位对上述“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姜”食品目前已全部售出,现场也未查获有剩余库存,未造成其它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认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03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3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3-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