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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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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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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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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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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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秋仙包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海关技术中心于2024年11月20日对中山市沙溪镇秋仙包子店生产销售的“原味包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食品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单价10元每千克售出1千克“原味馒头”,共计违法所得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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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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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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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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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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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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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秋仙包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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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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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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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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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BT71901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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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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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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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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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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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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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24********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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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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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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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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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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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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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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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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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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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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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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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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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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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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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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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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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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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43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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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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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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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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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47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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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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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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