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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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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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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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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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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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绿豆沙冰(风味沙冰)(生产批号:20210715、规格:380g/杯)”进行抽样检验。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21-JE1008)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7项“大肠菌群”不符合Q/LBSP 0003S-2018《风味沙冰》要求,该样品不合格”。经调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1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曙光路23号B栋四楼的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批次的“绿豆沙冰(风味沙冰)(生产批号:20210715、规格:380g/杯)”库存,经与当事人确认,以及核对生产安排表和产品销售登记台账,上述涉案商品共生产了800杯,其中抽样数量20杯,抽样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共销售了780杯,销售价1.3元/杯,违法所得1014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知晓抽检结果不合格后,主动履行了召回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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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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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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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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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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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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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林波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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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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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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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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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J9EC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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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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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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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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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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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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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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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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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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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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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圆整(¥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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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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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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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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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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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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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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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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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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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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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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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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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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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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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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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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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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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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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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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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