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3-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0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裕祥工业区东堤路213号之一第1卡的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共有15名劳动者,执法人员查见劳动者陈浪和谭兴超分别在喷粉工位进行作业,上述工人均接触到粉尘及噪音危害因素。当事人的投资人汪勋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照片和员工花名册,但未能出示当事人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至今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亦未能提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执法人员登录伙伴云办公软件“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平台2.0”,未查询到当事人2020年度至今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汪勋也未能提供2020年度至今开展本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相关佐证材料。执法人员委托了广东奕安泰检测评价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检测,在喷粉、挂件、吹水工等工位布点开展检测。
2021年11月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汪勋、员工陈浪及谭兴超进行询问调查,均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及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委托广东奕安泰检测评价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检测的事实。2022年1月12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汪勋进行问询调查,其交代2021年11月7日与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服务合同。
经核查,当事人在中山市横栏镇裕祥工业区东堤路213号之一第1卡的住所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021年11月7日与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服务合同,由于疫情原因,暂未进行检测。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员力五金加工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TT5438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汪勋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330122********1712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7
|
公示截止期:
|
2023-03-17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2-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