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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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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5〕2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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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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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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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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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中山市三乡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山市公路事务中心移交的线索对三乡镇国道G105线三乡段K2669+400处、国道G228线三乡段K6051+190 - K6051+310处进行检查,发现国道G105线三乡段K2669+400处公路右侧和国道G228线三乡段K6051+190 - K6051+310处公路左侧的非机动车道被挖掘用于埋设污水管道。经调查,上述挖掘公路埋设污水管道的行为是中山市泰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需要而实施,一共在国道埋设220米污水管道,涉嫌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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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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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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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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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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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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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泰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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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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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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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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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05535602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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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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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华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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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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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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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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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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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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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山市泰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56020W
法定代表人:梁华孔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 2 号投资大厦 7 楼 703
室
本机关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对你单位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
范围内埋设管线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需要在三乡
镇国道 G105 线三乡段 K2669+400 处挖掘公路埋设污水管道 70
米,在国道 G228 线三乡段 K6051+190 - K6051+310 处公路左
侧挖掘公路埋设污水管道 150 米,一共在国道埋设污水管线
220 米。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图、现场
照片和你单位提供的现场施工照片、施工图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和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
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
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
坏程度给予补偿。”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
陈述申辩。
因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从轻、一般
或从重情节,故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罚裁量等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的规定,参照《广东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 2021 年版)》第 2 项
“违法程度:严重;情节与危害后果: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
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200 米以上、500 米以下的,或者在高
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0 米以下的:裁量标
准:国省道、高速公路处二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
(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
陈述申辩。
因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从轻、一般
或从重情节,故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罚裁量等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的规定,参照《广东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 2021 年版)》第 2 项
“违法程度:严重;情节与危害后果: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
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200 米以上、500 米以下的,或者在高
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0 米以下的:裁量标
准:国省道、高速公路处二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
(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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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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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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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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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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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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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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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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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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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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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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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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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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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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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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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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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MB2D0006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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