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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港口执罚字〔2025〕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违法事实:
中山市港口镇蓝邦塑料制品厂实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港口镇蓝邦塑料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56B8E7XM
法定代表人:
蒋东旺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32930********0292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66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0
公示截止期:
2028-07-10
处罚机关: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467Y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C88203W
数据上传时间: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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