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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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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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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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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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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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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交办线索对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东商业大街197号首层的中山市三乡镇亲民五金交电行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天逸系列LED球泡产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标称黄百万(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0W/QP 20W、名称为天逸系列LED球泡,经抽样送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样品所检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2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并查明以上被抽检产品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为2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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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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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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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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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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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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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亲民五金交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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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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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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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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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50D9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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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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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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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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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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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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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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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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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山市三乡镇亲民五金交电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0D99844
经营者姓名:刘伟均
居民身份证:441621********124219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东商业大街 197 号首层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东商业大街 197
号首层的经营场所从事五金百货销售,在经营期间销售标称黄
百万(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20W/QP 20W 的
天逸系列 LED 球泡 18 个,经抽样送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
督检测所检测,样品所检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 GB17625.1-
2022 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被
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 216 元,你单位已售
出 3 个球泡,违法所得 24.03 元。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销售单、收款收据和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
《检验报告》(No:4400251308700611)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
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
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上述行为属于首次违法 ,暂未发现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从轻”裁量阶次
中的适用条件,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
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从轻”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整(¥238);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零叁分(¥24.03),合计
罚没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零叁分(¥262.03);
3、没收非法财物,规格型号为 20W/QP 20W 的天逸系列
LED 球泡 15 个。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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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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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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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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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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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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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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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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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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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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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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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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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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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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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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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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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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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MB2D0006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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