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道路
违法事实: 20世纪90年代,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麻东小组区域处的土地上已建设完成12段道路,占地面积共计84,313.1平方米(折合126.4696亩),后因2021年机构改革,由当事人承接并管理上述建设的12段道路,据此,认定上述非法占用土地的道路权属管理人为当事人。修建上述道路主要目的为改善华照、横门片区的基础设施水平。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被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证明及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广东中山翠亨国家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24420003148976159
法定代表人: 朱俊樸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360723********0036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16号 名称:中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广东中山翠亨国家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类型:事业单位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3148976159 法定代表人:朱** 营业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马鞍岛经三路翠亨新区规划馆 2023年10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977项规定,依法对中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广东中山翠亨国家湿地公园管护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道路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世纪90年代,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麻东小组区域处的土地上已建设完成12段道路,占地面积共计84,313.1平方米(折合126.4696亩),后因2021年机构改革,由你单位承接并管理上述建设的12段道路,据此,认定上述非法占用土地的道路权属管理人为你单位。修建上述道路主要目的为改善华照、横门片区的基础设施水平。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被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证明及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 2023年5月16日,经中山市广中量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测量,并出具《宗地图》(图纸编号:D25XFA20231075、D25XFA20231076、D25XFA20231077、D25XFA20231078、D25XFA20231079、D25XFA20231080、D25XFA20231081、D25XFA20231082、D25XFA20231083、D25XFA20231084、D25XFA20231087、D25XFA20231088),显示:1.《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75的道路为:3075.7平方米(4.6135亩);2.《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76道路为:35平方米(0.0524亩);3.《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77道路为:595平方米(0.8925亩);4.《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78道路为:1228.4平方米(1.8426亩);5.《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79道路为:4358.6平方米(6.5379亩);6.《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0道路为:3606.2平方米(5.4093亩);7.《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1道路为:1933.8(2.9008亩);8.《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2道路为:4121.8平方米(6.1827亩);9.《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3道路为:15899.9平方米(23.8499亩);10.《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4道路为:22216.4平方米(33.3246亩);11《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7道路为:10923.2平方米(16.3848亩);12《宗地图》编号D25XFA20231088道路为:16319.1平方米(24.4786亩)。你单位非法占用上述土地面积共84,313.1平方米(折合126.4696亩)。 2023年10月18日,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类情况核对表》认定:“上述被非法占用土地在《中山市南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城镇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年10月18日,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认定,上述被非法占用土地中,建设用地共61276平方米、农用地12117.1平方米、未利用地10920平方米。 综上,你单位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面积共84,313.1平方米(折合126.4696亩)修建道路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8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你单位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011300),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另查,你单位是在2021年9月1日前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适用《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000234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011300)、中山市广中量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宗地图》(图纸编号:D25XFA20231075、D25XFA20231076、D25XFA20231077、D25XFA20231078、D25XFA20231079、D25XFA20231080、D25XFA20231081、D25XFA20231082、D25XFA20231083、D25XFA20231084、D25XFA20231087、D25XFA20231088)、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类情况核对表》、《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听告〔2023〕11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及申请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裁量为一般,具体如下: (一)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 罚款标准: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建议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二)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 罚款标准: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建议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面积共计84313.1平方米土地;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即:12117.1平方米的道路设施; 3.对非法占用12117.1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壹佰柒拾壹圆整(¥:121,171);对非法占用72,196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零玖佰捌拾圆整(¥:360,980)。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壹佰伍拾壹圆整(¥:482,151)。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48.21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3
公示截止期: 2026-12-13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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