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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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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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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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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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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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创路7号的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在以下行为:1.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安全距离不足5m,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2.电动自行车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安全距离不足30cm;3、露天存放通用环氧底漆B10铝色组份A81桶(规格15L/桶),佐敦17号稀释剂6桶(20L/桶),通用环氧底漆B10组份B88桶(规格5L/桶),醇酸面漆5桶(20L/桶),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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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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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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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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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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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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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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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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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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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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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3454820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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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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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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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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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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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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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2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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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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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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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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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28号名称: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4820259法定代表人:王**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创路7号
2024年06月2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767 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06月23日,经营范围为制造、维修、销售、设计:船舶;建筑业等项目。2024 年 05 月 14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创路 7 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81 桶通用环氧底漆 B10 铝色组份 A(规格 15L/桶)、6桶佐敦 7 号稀释剂 (20L/桶)、88 桶通用环氧底漆 B10 组份 B(规格 5L/桶)、 5 桶醇酸面漆(20L/桶)在仓库内。2024年5月15日,我单位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通用环氧底漆 B10 组份B”、“通用环氧底漆 B10 铝色组份 A”、“佐敦 7 号稀释剂”、“醇酸面漆”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17日,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4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WT00733、C24-WT00734、C24-WT00735、C24-WT00736),《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WT00733)显示“样品名称:通用环氧底漆 B10 组份B,检验结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37℃,并能持续燃烧,依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WT00734)显示“样品名称:通用环氧底漆 B10 铝色组份 A,检验结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90℃,依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不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WT00735)显示“样品名称:醇酸面漆,检验结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23℃,依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WT00736)显示“样品名称:佐敦 7 号稀释剂,检验结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23℃,依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及《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第3类为“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及《危险化学品目录》说明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第1项物理危险“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及第四条其他事项第(三)项“序号2828 是类属条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上述涉案的“通用环氧底漆 B10 组份B”、“佐敦 7 号稀释剂”、“醇酸面漆”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于设置相应可靠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专用仓库内,虽你单位设置了专门仓库并安排专人看管,但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里未设置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设备。2024年5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中翠)应急检结告[2024]1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另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22日与东莞苏通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书》,但你单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
综上,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4]18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6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说明违法行为已改正。2024年5月3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委托书》((中翠)应急检委[2024]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中翠)应急检结告[2024]1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WT00733、C24-WT00734、C24-WT00735、C24-WT00736)、《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4]18号)、《中山市新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执罚告〔2024〕22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小,根据《中山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年版)》序号26之规定,确认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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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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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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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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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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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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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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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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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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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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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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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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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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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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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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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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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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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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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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