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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东凤罚〔2026〕16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酸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8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并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0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250斤,销售价3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共计750元,获违法所得75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马小华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4WP3GW1B
法定代表人:
马小华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二、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7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6
公示截止期:
2029-01-16
处罚机关: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707641514A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7076415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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