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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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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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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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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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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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9日,中山市南朗镇宝信烟酒商行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提交《移交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至2022年05月19日才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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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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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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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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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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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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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镇宝信烟酒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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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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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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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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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33JYA5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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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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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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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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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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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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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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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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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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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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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95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宝信烟酒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3JYA5U
经营者姓名:王卓群
居民身份证:445221********1012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龙尾镇高明村上村狮头岭路南四巷三号
本单位于2022年05月30日对中山市南朗镇宝信烟酒商行(以下简称“你单位”)逾期年报案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05月19日,你单位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提交《移交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你单位至2022年05月19日才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04月04日注册营业执照。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7月01日在中山日报刊登《关于限期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公示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已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提醒限期内补报2020年年度报告。又于2021年12月26日分别在中山日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以及南朗分局公告栏发布《关于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未报送2020年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补报。直至2022年05月19日,你单位才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截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年报的公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公告栏张贴关于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年报的公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2年0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83条,“个体工商户拒不改正的,处370元以上730元以下罚款”, 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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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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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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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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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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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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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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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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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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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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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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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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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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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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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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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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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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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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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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