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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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4〕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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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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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一)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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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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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编号:14420*****024101470275543)称当事人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没有产品标签,应为自行分装产品。经调查,2024年10月2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网髻路16号A区之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有化妆品1000mL/瓶“洗发水、沐浴露”各10瓶,均无产品标签和20kg/桶的“隆力奇草本净爽洗发露”1桶、20kg/桶的“隆力奇草本清爽沐浴露”1桶。上述发现的无产品标签的1000mL/瓶“洗发水、沐浴露”为当事人购买的规格20kg/桶的“隆力奇”洗发水、沐浴露灌装到分装瓶中,放置在客房供顾客使用,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了在淘宝平台购进“隆力奇洗发水沐浴露大桶装酒店”商品的进货记录,该进货记录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9月05日、2024年10月12日购进上述20kg/桶的“隆力奇”洗发水、沐浴露共2批,价格分别为178元、1040元,涉案总货值121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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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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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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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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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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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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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遇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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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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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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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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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D3C1079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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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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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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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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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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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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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26********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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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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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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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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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肆元整(¥3654)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1000mL/瓶“洗发水”10瓶、1000mL/瓶“沐浴露”1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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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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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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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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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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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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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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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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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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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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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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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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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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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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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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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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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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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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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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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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