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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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8-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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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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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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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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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12月10日在中山市贤元水果批发部购进2件“红薯干”进行销售,5KG/件,进货价85元/件,销售价30.16元/KG,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301.6元,违法所得131.6元。当事人对上述“红薯干”进行分装销售时,包装袋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明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在中山市板芙镇连记蛋类档购进15盒生态谷物鸡蛋(12枚、生产日期20211103)用于销售,进货价11.5元/盒,销售价14元/盒,会员价13.8元/盒;自2021年12月8日起,生态谷物鸡蛋(12枚、生产日期20211103)超过保质期后于12月20日共销售2盒,涉案货值28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17日在中山市板芙镇连记蛋类档共购进20盒草鸡蛋(8枚、生产日期20211103)用于销售,进货价7.5元/盒,销售价10元/盒,会员价9.9元/盒;自2021年12月8日起,草鸡蛋(8枚、生产日期20211103)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4盒,涉案货值39.9元,违法所得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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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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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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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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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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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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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精购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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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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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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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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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4RD5M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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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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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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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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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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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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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0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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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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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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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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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1000元;
二、没收销售“红薯干”违法所得131.6元、生态谷物鸡蛋(12枚、生产日期20211103)违法所得5元、草鸡蛋(8枚、生产日期20211103)违法所得9.9元,合计1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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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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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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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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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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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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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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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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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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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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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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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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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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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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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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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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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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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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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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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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