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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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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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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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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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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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海富北路的中山市富茂石油化工连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危险货物押运员谢**(身份证:441781********1712),未经上岗前考核合格从事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押运工作,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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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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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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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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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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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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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富茂石油化工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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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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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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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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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735007019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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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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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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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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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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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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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23********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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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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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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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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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73号
名称:中山市富茂石油化工连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5007019U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富**
2024年04月0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764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富茂石油化工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上岗作业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02年1月4日,经营范围: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富北路,2021年4月12日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中字44200021544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仅准许运输:液化石油气)]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一名押运员谢**(身份证号码:441781********1712),于2024年1月4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781********1712),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2024年1月8日,你单位与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26年1月7日为固定期限,试用期从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岗位(工种)为押运,职务为押运员,从事的工作内容为石油气配送。据你单位提供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资料所示,谢**分别于2024年2月26日和2024年3月20日,受你单位安排,负责使用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粤TU85**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的工作。经核对你单位登记的谢**的1月员工入职表及岗前培训记录,谢**的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不完善及未经培训合格,存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进行上岗作业的情况。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违法行为。
另,2024年3月20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责[2024]032000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28日,你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改。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并制作《中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业户整改通知书》,你单位对存在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劳动合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培训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责[2024]0320001)、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存在有1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安排该名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事项名称:“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基本编码:440278007000。
适用情形:“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的从业人员3名(含)以下,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学时,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能立即安排脱离岗位,7日内安排开展培训。”
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配套监管措施: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能及时对公司押运员谢**开展脱岗培训,培训时间达到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符合《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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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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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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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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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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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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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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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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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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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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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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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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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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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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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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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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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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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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