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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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4〕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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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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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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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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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将印有“晒图领礼 奖励给您3元”好评返现卡片,通过外卖送货时附带送达到顾客手中,利诱顾客对当事人经营的餐饮服务和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至本案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返现卡约2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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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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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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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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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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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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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牛王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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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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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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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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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5T9EN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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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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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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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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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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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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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8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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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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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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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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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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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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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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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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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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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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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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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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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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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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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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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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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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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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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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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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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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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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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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