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5〕4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11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已更名“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科技园四号厂房第二层203C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关产品的线下广告宣传。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夏志林出示了含有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晏方膳食旗舰店”上发布涉案内容的《证据复制(提取)资料》,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夏志林对上述材料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店“晏方膳食旗舰店”上架的标题名为“晏方8%烟酰胺原液面部精华液焕活保湿紧致抗皱”产品,查询该产品参数的详情页面,产品名称:晏方烟酰胺精华液,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02,备案/批准文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7644,适合肤质“敏感性肤质、中性及干性肤质、油性及混合性肤质”的宣传内容。根据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nmpa.gov.cn/),上述产品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上述产品并没有网店宣传中提及的“适用敏感性肤质”的功效,当事人上述产品宣传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不符,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创惠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541B7508
法定代表人: 刘国伟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陆角(¥483.60)
罚款金额(万元): 0.0483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25
公示截止期: 2027-02-25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