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3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建城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村平顶经济合作社南面三角地G0425丹东线(平顶公交)旁的经营场所进行违法行为整改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经营,现场当事人正使用设备对混凝土块进行粉碎分拣,分拣过程中及堆放的混凝土等物料易产生扬尘,该物料不能密闭且现场为露天场所,但当事人未对现场堆放的已分拣好的碎石及待破碎分拣的混凝土块进行围蔽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现场产生大量扬尘,违法行为未得到改正。当事人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新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55690D40
法定代表人: 黄锦文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306号 名称:中山市新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690D40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大沙煲街三巷38号之一(住所申报) 2024年8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87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新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沙、石等。2024年3月2日,你单位与广东长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风化土石区域销售合同》,约定你单位购买广东长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10万吨风化土石。2024年3月开始,由广东长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安排车辆,你单位负责运输费用,将约2万吨建筑垃圾运输至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土名“象棚山”地段。你单位将土石方投进分筛生产线进行加工,通过生产线分筛出来石头和泥土,石头用于进行销售,泥土用于场地平整。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其在此设立处理场受纳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许可文件及上述场地的租赁合同。 综上,你单位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土名“象棚山”地段处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所受纳约2万吨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加工成品后用于销售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另,2024年6月27日,我单位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4〕31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并未履行责令内容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资料(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风化土石销售合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4〕315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先登字〔2024〕050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先登字〔2024〕004号)、运输货单及收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第二部分-城市建设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C208.20.3,鉴于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2万吨,受纳建筑垃圾数量大于20立方米,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严重。具体裁量如下: 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违反条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受纳1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受纳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受纳2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31
公示截止期: 2027-10-31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0-31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