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76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 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违法事实: 接《中***12345 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诉求拟办单》(工单编号:08251103*****229301),市民 举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并违规使 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经调查,2025 年 11 月 4 日,执法人 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山城 17 幢 6 号的经营场所 进行检查,现场能出示《营业执照》,未能出示《食品药品经 营许可证》备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包子、 糕点等食品制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办理了有效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振英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C6FTRM7T
法定代表人: 李振英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923********026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6
公示截止期: 2029-01-16
处罚机关: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