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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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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7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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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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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
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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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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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中***12345 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诉求拟办单》(工单编号:08251103*****229301),市民
举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并违规使
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经调查,2025 年 11 月 4 日,执法人
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山城 17 幢 6 号的经营场所
进行检查,现场能出示《营业执照》,未能出示《食品药品经
营许可证》备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包子、
糕点等食品制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办理了有效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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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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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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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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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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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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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振英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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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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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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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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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C6FTRM7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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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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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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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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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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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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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23********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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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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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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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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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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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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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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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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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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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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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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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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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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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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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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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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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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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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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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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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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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