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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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4〕B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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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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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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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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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带子(贝类)”(购进日期:2024.11.08)和“鲩鱼”(购进日期:2024.11.08)经监督抽检,其中带子的镉(以Cd计)项目的实测值为3.37mg/kg,而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镉项目的标准指标为≤2.0mg/kg(去除内脏),涉案带子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鲩鱼的孔雀石绿项目的实测值为2.80ug/kg,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孔雀石绿项目的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孔雀石绿为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涉案鲩鱼为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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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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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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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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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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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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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新凤四季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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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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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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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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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07XNM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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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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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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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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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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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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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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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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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采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鲩鱼的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即监督抽检购样费)4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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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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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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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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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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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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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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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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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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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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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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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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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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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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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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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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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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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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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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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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