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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翠亨新区和信路交叉路口的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的承包单位为江西德昌船舶有限公司的员工罗**(身份证号码:433124********361X)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罗**出示了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罗**未在规定复审日期前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此,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3]5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西德昌船舶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428MA7JET7P1F
法定代表人:
吴岚英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360202********004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44号 名称:江西德昌船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7JET7P1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北山乡北山街206号 2023年11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764项规定,依法对江西德昌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22年2月25日,经营范围:船舶管理,船舶改装,建设工程施工等许可项目,经营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北山乡北山街206号。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翠亨新区和信路交叉路口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包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你单位主要为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开展钢结构制作工作(工作需要焊接作业,热切割作业,打磨作业等特种作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员工罗**正从事焊接作业,罗**出示了《特种作业操作证》(T433124********361X,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限:2019-08-26至2025-08-26,复审日期:2022年08月,发证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员工罗丰志的证件信息进行验证,经核,你单位员工罗**所领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433124********361X)信息真实,但未在规定应复审日期前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复审一年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你单位员工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433124********361X)已失效,根据《劳务合同》所示,你单位与罗**于2023年9月26日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罗**的工作内容为装配工,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存在使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6日,本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3]5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6日你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改。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3]5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劳务合同》、《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告〔2023〕1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经营场所从事特种作业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有2名,且你单位已对存在的问题依法改正,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依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序号1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规定,具体裁量如下: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人数在1至2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1
公示截止期:
2026-12-11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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