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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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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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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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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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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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我单位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应农杂粮蛋和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的投诉举报,根据该线索,2024年5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1号畅海园26卡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由当事人的负责人谭**陪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1包“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40g(30g×8支装),条形码:6927462221696)正对外销售,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有被投诉批次的“应农杂粮蛋”(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条形码:6971410830027),当事人交代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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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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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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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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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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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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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和湾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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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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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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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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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CCR8PU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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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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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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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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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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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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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40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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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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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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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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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147 号名称:中山市海和湾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CR8PU34经营者姓名:李**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 1 号畅海园 26 卡铺2024 年 05 月 23 日,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727 项及《中山市***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海和湾超市(以下简称“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经营地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 1 号畅海园 26 卡铺,主要经营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2023 年 8 月 3 日,你单位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食品经营:散装食品等,有效期至 2028 年 8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期间,你单位于上述经营场所以 13.80 元单价售出 1 提“应农杂粮蛋”(条形码为 6971410830027,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2 日,保质期为常温 35 天)和 1 包“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生产日期:2023 年 10 月 10 日,保质期:6 个月,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 240g(30g×8 支装),条形码:6927462221696),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规定,上述瓶装“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和“应农杂粮蛋”属于预包装食品。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 年 5 月 6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4)050602 号),对你单位经营的上述剩余的 1 包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进行扣押。2024 年 5 月 11 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已张贴召回通知书,对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进行召回处理,同时后续会定期做好临期的排查和及时下架。2024 年 6 月 4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解扣〔2024〕060501 号),解除扣押上述涉案食品,同时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供《自愿上缴》说明,表示自愿上缴上述涉案食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单位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以 上 事 实 有 《 投 诉 登 记 表 》 ( 编 号 :14420*****024042998182270 、 14420*****024043063751053 )及附件、投诉人购物视频、《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4)050602 号)及物品清单、《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解扣〔2024〕060501 号)及物品清单、《自愿上缴》、《检测报告》(编号:CQM20240100396)、送货单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召回通知张贴照片、《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4 年 06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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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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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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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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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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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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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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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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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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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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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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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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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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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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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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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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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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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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