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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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西区(执)罚字〔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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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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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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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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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中山市西区宏鸿电器对外销售的“红囍”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TD-05,生产批次:2024-04-09)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并于2024年10月10号验讫,出具编号为:No.SJ240139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8月5日起,购进2台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对外销售,进货价每个75元,销售价格每个80元,销售了一台用作检验,另一台作为备样在案发后上交销毁,货值合共160元,获利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于2024年12月11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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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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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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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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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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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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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宏鸿电器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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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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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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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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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1HDRB7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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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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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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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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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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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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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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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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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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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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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195);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
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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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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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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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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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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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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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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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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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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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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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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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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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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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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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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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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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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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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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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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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