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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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2〕5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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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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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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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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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对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锦绣海湾城九期一区13卡的中山市南朗俊汇生鲜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内的货架摆放 有1包“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1231、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114克、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和3盒“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生产日期:20220220、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84克、制造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正在对外销售,执法保山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下发了《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2)112901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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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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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
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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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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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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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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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俊汇生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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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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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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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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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7GQRJC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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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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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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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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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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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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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8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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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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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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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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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2〕517 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俊汇生鲜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GQRJC99
经营者姓名:屈俊虎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锦绣海湾城九期一区 13 卡
2022 年 12 月 20 日我单位对中山市南朗俊汇生鲜店(以下
简称“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注册营业执照,经
期:20220220,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84 克,制造商:杭
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条形码:6937962104177)预包装食品,
后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锦绣海湾城九期一区 13 卡的经营场所
进行经营销售。2022 年 11 月 29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货架上正摆放销售上述
预包装食品“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 袋和“康师傅汤大师
精炖番茄牛腩面”3 盒,未发现剩余的 23 袋“康师傅老坛酸菜
牛肉面”和 9 盒“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你单位无
法提供其余 23 袋“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和 9 盒“康师傅汤
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的销售票据。上述 1 袋“康师傅老坛酸
菜牛肉面”和 3 盒“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食品均已
超过保质期,你单位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
录、《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咨询投诉事项办理表》、现场检
查图片、《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
(2022)112901 号)、(扣押强制措施)物品清单、《行政强
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09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
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查询,
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包装食品“康师傅
老坛酸菜牛肉面”1 袋和“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3 盒,
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证明造成危害
后果轻微,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
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你单位不予行政处
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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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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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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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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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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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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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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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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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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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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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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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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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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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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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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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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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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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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