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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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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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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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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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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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天猫网购平台上名称为“世尊旗舰店”的网店购买了1个过道灯,共计付款29元,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无3C认证),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四路27号三楼之三的中山市尊越照明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钟晓阳出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接受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单位的生产车间、办公室及成品房,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涉案产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钟晓阳陈述该公司产品通过淘宝天猫网购平台的名称为“世尊旗舰店”的网店进行网上销售,该网店系其中山市尊越照明有限公司开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过道灯为其单位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被举报的产品的有效3C认证证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投诉线索,当事人涉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冒用3C标志的灯饰产品。2024年10月1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钟晓阳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确认了2024年9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情况;交代了涉案灯具(北欧简约过道灯走廊入户门厅灯客厅卧室超薄天花灯衣帽间阳台灯(圆黑【白光】开孔5-10cm))是其单位生产销售的,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灯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因工作失误,将其他规格型号的灯具3C标识粘贴在涉案产品上。承认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冒用3C标志的灯饰产品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的涉案灯具均为2024年8月上旬生产销售的,生产成本25元/盏,生产了79盏,生产总成本为1975元,销售了79盏,销售标价58元/盏,实际销售额243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灯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并冒用3C标志;上述涉案吊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按其销售额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2432元及违法所得457元,我单位予以认可;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26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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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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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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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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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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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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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尊越照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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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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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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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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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DUBMMD4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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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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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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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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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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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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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3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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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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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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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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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捌元整(¥3648)、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柒元整(¥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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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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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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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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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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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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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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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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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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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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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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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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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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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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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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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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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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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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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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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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