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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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4〕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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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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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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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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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聚新路61号聚新工业园4栋1-3层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编号:SC2024-C74-D14-L009C、SC2024-C74-D14-L009D),分别对当事人生产的LED吸顶灯(规格型号:16W 220-240V 50Hz、26W 220-240V 50Hz)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灯具的防触电保护项目均不符合GB 7000.1-2015《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201-2008《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标准,骚扰电压(电源端子)项目均不符合GB/T 17743-2021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同时,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涉案的物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起,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LED吸顶灯(规格型号:16W 220-240V 50Hz、26W 220-240V 50Hz)用于销售。截至案发止,核查当事人生产上述LED吸顶灯(规格型号:16W 220-240V 50Hz)105个,成本价10.65元/个,售价11元/个。已全部售出,销得货款1155元,获利36.75元。生产上述LED吸顶灯(规格型号:26W 220-240V 50Hz)105个,成本价12.73元/个,售价13元/个。已全部售出,销得货款1365元,获利28.35元。综上,当事人售出上述涉案灯具的货值合计2520元,获利合计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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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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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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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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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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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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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杨帆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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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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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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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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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XCD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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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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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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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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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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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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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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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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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柒仟零伍拾陆元整(¥7056);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壹角(¥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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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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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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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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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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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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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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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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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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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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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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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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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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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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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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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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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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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59895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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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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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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