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6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8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脚(酱卤肉制品)(自制)”和“白切鸡(酱卤肉制品)(自制)”进行购样抽检,《检验报告》(NO:FS25080290019)和《检验报告》(NO:FS25080290020)结果均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七村永兴路4号首层第四卡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设置售卖区,未密闭,未安装空调、紫外线灯,店内无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猪脚和白切鸡在售。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自行制作了上述涉案“猪脚(酱卤肉制品)(自制)”25KG和“白切鸡(酱卤肉制品)(自制)”3KG,“猪脚”销售价80元/KG,“白切鸡”销售价60元/KG,“猪脚”抽检0.82KG,收取抽检费用65.6元,“白切鸡”抽检0.81KG,收取抽检费用48.6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统计。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琛冠快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CM63BW1T
法定代表人: 陈泽鑫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5224********3691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贰角(¥114.2),合计罚没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肆元贰角(¥3114.2)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14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9
公示截止期: 2028-12-19
处罚机关: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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