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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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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区执应急(罚)字〔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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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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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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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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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我单位移交有关“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的案件资料,案件资料显示:2026年6月17日,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山市春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建工业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正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存在以下2个安全隐患:(1)电梯井内架支撑在钢筋防护网上;(2)支模架板底顶部支撑拉杆缺失。其中隐患(1)中内架地基并非平整坚实,其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隐患(2)中该支撑存在部分横杆缺失,导致其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6年6月17日,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李朝耿进行询问,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6月22日,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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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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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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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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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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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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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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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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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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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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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728781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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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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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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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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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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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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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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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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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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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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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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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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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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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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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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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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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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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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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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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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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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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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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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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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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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