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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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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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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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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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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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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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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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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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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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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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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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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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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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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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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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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74802848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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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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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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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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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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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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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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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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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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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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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柒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整(¥4173156); 2.退还非法占用的8129.40平方米土地; 3.没收非法占用的459.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7248.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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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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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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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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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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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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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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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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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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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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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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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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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5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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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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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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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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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5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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