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6〕2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设有一个商品混凝土项目,2024年10月份建设,2025年1月建成,同年3月投入使用,设有搅拌生产线1条(水泥罐4个、生产主机1台、原材料仓库5个、输送带1条)、铲车2台(1台已停用)、洒水车1台,原材料:水泥、砂石、煤灰矿粉、水、减水剂,工艺流程:原材料-搅拌-混凝土,原材料堆放、装卸以及运送至生产主机过程中会产生粉尘,配套一台酒水车酒水降尘;搅拌车在场内清洗时会产生废水,配套有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不外排废水;搅拌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噪音,配套铁皮围挡降低噪音。执法人员通过中山市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中山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_政务版)查询,当事人生产场地不属于工业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项目类别“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当事人商品混凝土项目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搅拌工序未生产,现场有一台水泥运输车辆正在向搅拌生产线的水泥罐卸水泥,有两堆原材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搅拌生产线有生产过的痕迹,现场堆放有原材料以及混凝土试验品一批,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中坦洲环检责字〔2026〕0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内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停产,水泥罐以及水泥罐到生产主机的控制电线均已拆除。当事人2026年7月1日向我单位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7月2日在《羊城晚报》A8页登报道歉。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7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后督察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本拆除的水泥罐已重新安装至生产线,生产线的控制电线已重新安装,现场堆放有原材料(水泥、砂石,煤灰矿粉,减水剂)一批,违法行为仍存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富鑫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E3QT7M0C
法定代表人: 叶世峰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30981********3010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7125)
罚款金额(万元): 0.71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2
公示截止期: 2027-08-12
处罚机关: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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